漫說“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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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是《決定》提出的新概念。它是新的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事實上,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建立一個系統工程,它與過去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改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對職工醫療費用由單位全部包攬的“無限責任”為“有限責任”,是特色鮮明的“制度創新”。

一、基本醫療保險”在繳費方面做出了規定,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這個繳費率還應該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作適當調整。

二、“基本醫療保險”要求建立“個人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30%左右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三、“基本醫療保險”對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了各自支付的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對統籌基金規定了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這個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低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中不敷支付時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即超過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10%、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

四、“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其服務范圍和標準。目前,勞動保障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標準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勞動保障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

六、“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將醫藥費用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產銷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確定是由一系列相關制度完成的,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我們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由于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各地經濟發展又有差異,“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自會略有差別,但對職工需要的醫療給予保證這一基本原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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